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原告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錦文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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