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信華皮鞋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七月十日│貳萬肆仟柒佰元│TA0一四九一五│││││限公司儲蓄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