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970號
原 告 馬文祥
被 告 薛吳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970號
原 告 馬文祥
被 告 薛吳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