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970號
原   告  馬文祥
被   告  薛吳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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