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博程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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