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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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沙秩易字第6號
聲請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處罰人  丙○○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
27日以99年度沙秩字第41號裁定裁處罰緩,因逾期不繳納,聲請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易處拘留貳日。
甲○○易處拘留伍日。
乙○○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丙○○、甲○○及乙○○三人因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分別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2,000元、5,000元、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
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
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為
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丙○○應繳罰
鍰總額2,000元,被處罰人甲○○、乙○○各應繳罰鍰總額
5,000元,本院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不滿1日之零數不
計,則本件被處罰人丙○○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2日,
被處罰人甲○○、乙○○欠繳之罰鍰,應各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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