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