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晨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9979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晨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廖晨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廖晨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及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表:
受刑人廖晨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0日│105年12月10日│105年8月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000號│毒偵字第75號│偵緝字第288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4號│106年度豐簡字第205│106年度訴字第754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月26日│106年4月5日│106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4號│106年度豐簡字第205│106年度訴字第754號│││││號│││判決├───┼─────────┼─────────┼─────────┤││判決確│106年3月10日│106年5月1日│106年9月3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6812號│執字第7902號│執字第16038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731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4日│106年2月4日│105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51號│偵緝字第1242號│毒偵字第834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50│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569││││號│1030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9月7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50│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569││││號│1030號│號││判決├───┼─────────┼─────────┼─────────┤││判決確│106年9月30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27日│││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6987號│執字第18149號│執字第2085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731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12月5日、│106年2月21日││││105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916號│偵字第12976、19320│偵字第30622號││││號││├───┬───┼─────────┼─────────┼─────────┤│最後│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297│106年度簡字第1345│107年度中簡字第17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6年11月24日│107年1月9日│107年1月2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297│106年度簡字第1345│107年度中簡字第175││││號│號│號││判決├───┼─────────┼─────────┼─────────┤││判決確│106年12月25日│107年2月5日│107年3月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899號│執字第6091號│執字第5776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731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7日│106年2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9621號│偵字第40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26921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137│108年度易字第351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9月27日│108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137│108年度易字第351號│││││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0月29日│108年4月2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7878號│執字第9979號(刑期│││├─────────┤110年4月19日至110││││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年8月18日)││││執更字第731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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