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丁○○被告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撤銷贈與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伊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被告抗辯系爭房屋為被告甲○○所有,係被告甲○○贈與原告,非原告因繼承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且因原告對被告甲○○為故意傷害及家暴行為,被告甲○○已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其與原告間就系爭房屋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對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系爭房屋及暨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案列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則系爭房地是否為甲○○贈與被告,甲○○得否撤銷贈與,均為甲○○是否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及有無合法占有使用系爭房屋,係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前提,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已合法撤銷之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