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債權人 楊張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勲祥 、 蘇珮瑜 即 蘇淑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明確之當事人(欲請求何人給付?)、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含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等)、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暨其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