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號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78元(即以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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