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 詹勳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重 間拆物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1,642元,應徵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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