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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