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