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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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0號債權人 郭勉廖清河 之繼承人
廖庭蓁 即廖清河之繼承人
廖紘育 即廖清河之繼承人
廖姝晴 即廖清河之繼承人兼前列四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逢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文通郭秀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文通、郭秀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廖清河之繼承人未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債務人黃文通連帶借款8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㈣若廖逢緯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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