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顏莉雯 被告 洪文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8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