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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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 黃俊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遺失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查該公司之營業所設於苗栗縣苗栗市,其證券履行地應為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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