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聲請人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人 曾智勇 Ljaucu‧Zingrur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
羅明通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判決(111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曾智勇」,應更正為「曾智勇Ljaucu‧Zingrur」。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楊惠如法官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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