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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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6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
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