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務人 陳木來
陳黃明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建榮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建榮於民國94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10萬、11萬三筆金額,分別立有貸款總約定書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詎未依約清償,又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建榮嗣於100年7月18日死亡,爰狀請對債務人即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9,676元│100年6月10日起至│百分之8.88│100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1,117元│100年6月10日起至│百分之12.88│100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6,101元│100年6月10日起至│百分之12.88│100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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