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5號民國101年2月1日辯論終結原告吉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楊矗烽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台財訴字第100003158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