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30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嚴培儒 債務人 萬田春琴 債務人 萬慶濰
一、債務人萬田春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萬田春琴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萬慶濰給付之。
二、債務人萬田春琴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貳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萬田春琴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萬慶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