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金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金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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