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15號原告 徐晉元
陳蔡秀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 林政君 即健新醫院
林文傑 楊永裕 陳亮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振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