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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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05號反訴原告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至祥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志瑞 即黃志瑞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8,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