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沅松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己○○
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沅松實業有限公司、丁○○、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楊惠欽~B法官汪怡君~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