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3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 靜
被   告  蕭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
壹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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