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63號聲請人 黃駿騏 代理人 詹富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魏式瑜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935│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936│1│100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937│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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