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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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債權人 范世賢 上列債權人范世賢因與債務人 楊美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范世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倘不聲請更正,請提出其請求之依據(按依民法207條規定,除有但書之情形外,利息不得滾入原金再生利息,依原因事實欄所載,請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萬元,就利息部分,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就本金57萬元請求利息,不得超過法律所許範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