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翃被告徐偉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振翃、徐偉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發現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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