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43號原告 蔡洧平 被告 田育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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