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4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明成 即 劉松燁 即 劉德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139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