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事實上有逃亡之虞,罪嫌重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雖經諭知無罪,但於上訴期間內,經命具保又無法具保,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繼續執行羈押,而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程克琳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