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經通緝到案為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分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釱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