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晉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