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余誠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45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子真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大埔城有限公司 王子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10年5月5日17,000元K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