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薛睿麗
薛陽 被告 莊益政
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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