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5號上訴人 簡均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