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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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毓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7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吳毓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毓哲因犯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吳毓哲自白犯罪(見本院卷二第146頁),本院認為本件被告吳毓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盈呈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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