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呂佳翰 兼特別代理人 詹琬婷 原告 呂克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游心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