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陳盈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