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王月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張素珍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張素珍(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巷○弄○○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素珍為聲請人之女兒,失蹤人於民國79年8月10日失蹤,音訊全無,並向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報案查詢,迄今已失蹤逾7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張素珍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張素珍行方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張素珍之戶籍資料、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結果,查知失蹤人張素珍未曾有任何健保、勞保投保資料,且無任何出境之記錄等情,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之查詢回覆各1份在卷可稽。基上,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張素珍於79年8月10日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