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2508號原告 林春梅 被告 吳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