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10號聲請人 史以沛 上列聲請人史以沛因與相對人 徐和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史以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7紙(票號:
CH764693至CH764699)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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