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20號附民原告 楊事娥 附民被告 吳政逸
蔡○里(姓名地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志(姓名地址詳卷)附民被告洪○偉(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鄭○芯(姓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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