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抗字第33號抗告人張芝䈄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玖毅不動產有限公司卓宛誼饒志敏 、陳春福、 柯易宏 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瓊華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怡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