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號受罰人 張志成 上列受罰人因昇由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96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成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張志成係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就任為昇由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昇由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102年11月25日始向本院聲報(有本院收件章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係經本院以不准予備查結案,嗣受罰人如重為聲報時,請 陳明 已受本次裁罰,以免遭重複裁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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