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各別價額,亦未記載正確且詳細之被告住居所,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或補正下列事項,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7、8、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及同上段581建號建物登記謄本。
二、前開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各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繳足全部裁判費。
三、被告乙○○、丁○○、甲○○之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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