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原名 阮琦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1月28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依據尿液有毒品反應而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惟被告早已戒除惡習,且被捕當時警員態度惡劣,採尿過程亦有瑕疵,故該尿液採樣結果實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原判決即有前揭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此項聲請再審程式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迄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核與上揭規定不合,且屬不可補正情形,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