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40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96年度訴緝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6年度聲減字第572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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