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36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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